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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

計劃宗旨:

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: 於2003年10月推出,以吸引外籍人士申請移居香港。投資者可從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中選擇自己的投資項目,而無須開辦或合辦業務。

適合申請計劃的人士:

  • 外國國民 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;
  • 澳門特別行政區 (澳門特區) 居民;
  •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  •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的人士;
  • 臺灣居民。

資格準則:

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,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:

  • 已年滿18歲;
  •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;
  •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;
  •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能證明有能力支援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
投資項目價值變更:

倘若總投資價值降至最低限額650萬港元以下,投資者無須投入資金於任何一個投資類別內的項目以填補差額。同時,若投資項目的價值高於原來的最低限額,投資者亦不可提取資本增益。投資者可保留合資格物業的租金收入、由獲許金融資產所獲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,這些收入不受制於本計劃的規範。投資者可以隨意把投資轉往不同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例如由房地產轉為金融資產,或由金融資產轉為房地產),惟他必須把出售原先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。投資者須記錄投資組合的每次轉變,以便在申請延期居留時呈交。

如對投資移民計劃有興趣,請致電 (852)3101 0908或電郵致 這個email住址已經被防垃圾郵件程式保護,您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 查詢。

免責聲明:

本網頁及其內容純粹為提供資訊,並非及不應被視作為投資或買賣證券或任何金融產品的要約或邀請。投資產品價格可上升或下跌,投資涉及盈利或極大虧損的風險。過去業績並不保證將來表現。閣下應仔細考慮本身的經濟狀況、投資經驗、目標及能力,方決定是否進行有關投資。以上關於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」資料摘錄於香港入境事務處提供之資料, 如欲查詢詳情及最新資料,可瀏覽網頁http://www.immd.gov.hk/chtml/hkvisas_13.htm

 
 
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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